中国政府历来关注劳动妇女的权益。除了每年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之外,还在妇女人权、生命保障、社会地位、劳动保护等多方面对女性群体加以保护和关爱,并将相关的条文写入法律法规,这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1992年,修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对劳动妇女采取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但职业女性的特殊劳动期的保护和关怀落实得并不理想。
一是,我国关于职业女性劳动保护的条例始于1988年,不仅早于1992年修订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且距今已近二十年,已不能适应当前女性的工作和生活状况的需求,不能切实保护职业女性的权益。
二是,由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妇女在特殊劳动的“四期”应受何种“特殊保护”,因此,各用人单位在执行中没有明确得以体现,其中,特别是几乎忽略了女性经期的保护和关爱。